一方不肯離婚可以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賭博、吸毒等壞習慣;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得;
5、其他情況導致夫妻關系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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