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案件被告人刑期滿還需要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具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上訴期間,原審判決還沒有生效,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需要提供什么手續
(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取保候審申請,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時限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2)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審后,應當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征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證人方式保證的,還應當將取保候審保證書同時送達公安機關。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審查決定。
三、刑事上訴期間一審刑期屆滿能否要求釋放?
1、在上訴期間,一審判決刑期滿的話,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所以不能根據一審判決對被告人予以釋放。
2、我國刑法中上訴不加刑原則規定,即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上級法院不能加重原判的刑罰,所以一審判決刑期已滿就必須將被告取保候審,否則就會出現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的情況。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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