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公司經營范圍應如何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公司經營范圍應當根據公司的主營業務來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變更經營范圍也需要變更工商登記。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二、公司法合伙公司章程是否必須要設立
1、章程一般是公司所需要的,合伙企業不需要。但是,合伙企業需要合伙人擬定合伙協議,確定相關內容,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約定的內容執行。
2、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3、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4、合伙企業往往由幾個關系比較親密,互相間比較信任的朋友組成,由于設立程序簡單,又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因此是被采用得比較多的經營組織形式之一。
5、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還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時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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