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關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的規定。調解協議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雖無強制執行力,但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履行。而仲裁調解書和民事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將在后半部分詳細闡述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見,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無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而仲裁調解書和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則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書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在本節后半部分加以闡述。上文就是
拓展延伸
勞動仲裁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勞動仲裁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勞動仲裁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具有合同性質,受到法律保護。其內容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并經過勞動仲裁機構的審核和認可。其次,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仲裁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即一旦達成協議,雙方都必須履行協議中的義務。最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對方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并可依法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因此,勞動仲裁調解協議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確保勞動爭議得到妥善解決。
結語
勞動仲裁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明確,具有約束力,確保勞動爭議得到妥善解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協議書雙方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勞動仲裁調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保障了合同的履行,一方違約可被追究法律責任。勞動仲裁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在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穩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二條 【書面通知仲裁庭組成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八條 【仲裁申請】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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