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注冊商標有效期是十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十年。且有效期限屆滿前,注冊商標權利人需要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應當在注冊商標保護期滿前十二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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