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證明自己給孩子提供的學習生活環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證據;
2.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生育的證據;
3.證明對方存在不良惡習的證據;
4.如果孩子在十周歲以上還可以搜集孩子更愿意跟隨其生活的證據;
5.證明孩子處于哺乳期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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