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釋義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四、犯罪的認定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五、量刑標準
1.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六、刑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