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般是可以單方面放棄繼承權的。但如果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的,其做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三十三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條 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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