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列舉的6類公職人員中,包含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村干部是聯系上級和群眾的紐帶,官職雖然不大,但責任重大、工作繁忙,也有著很多的權力,一些工作能不能干好,自身作風是不是過硬,能不能保證清正廉潔、公正辦事,對于廣大農村村民以及鄉村振興、農村發展來說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于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鶎尤罕娦宰灾谓M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由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發或者扣發補貼、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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