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若有獨立的財產以及法人資格的,應當以自身財產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若其不具有獨立法人,如為分公司的,則應當由其總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子公司承擔總公司的債權債務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主體,因此母公司的債權債務獨立于子公司。但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屬于獨立的法人,因此分公司與總公司的債權債務有法律關系。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公司有獨立法人嗎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的特征具體表現為: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2)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如果無法確認是否是獨立法人,建議申請仲裁或起訴時以直接總公司為被告。
三、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承擔責任嗎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由總公司承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不過也可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到的部分再由法人承擔。分公司雖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但是其活動的范圍仍然以總公司的活動范圍為主,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所以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總公司承擔。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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