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到期解除的流程:執行機關在期限屆滿前15日通知決定機關,由后者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若被取保候審人未違法,可憑通知或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到期解除的流程:
1、首先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2、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期滿后,如何終止保釋措施?
取保候審期滿后,終止保釋措施的具體步驟如下:首先,被取保候審人應及時向相關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取保候審期滿的事實,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其次,法院將召開聽證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并聽取被取保候審人的陳述和辯解。在聽證會上,被取保候審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無罪或對保釋措施的終止提出合理理由。最后,法院將根據聽證會的結果和相關法律規定,做出是否終止保釋措施的決定。如果法院認為沒有終止保釋的理由,保釋措施將繼續有效。需要注意的是,終止保釋措施并不意味著案件的結案,被取保候審人仍需遵守法院的相關要求,配合案件的進展和調查工作。
結語
取保候審到期解除的流程相對復雜,但遵循一定的步驟以確保公正和合法性。首先,執行機關需提前通知決定機關,并由其作出解除或變更決定。其次,被取保候審人若未違反法律規定,可憑通知或法律文書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在終止保釋措施的具體步驟中,被取保候審人需向法院提交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隨后法院將進行聽證會,考慮被取保候審人的陳述和辯解,最后根據結果和法律規定決定是否終止保釋措施。終止保釋并不代表案件結案,被取保候審人仍需配合調查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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