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擔保的債權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體地肯定所擔保債權的數額。一般是為將來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但也可以是為已經發生的債權擔保。2、最高額抵押權并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因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為零時消滅,這種抵押權并不像一般抵押權那樣從屬于債權。3、雙方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期間是主債權確定的期間(或稱為主債權發生的期間),而非主債權的履行期限。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被擔保的主債權是指實踐中由擔保物或擔保人保證,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及時、足額還債的時候,執行擔保物或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一種債權。它的種類主要有:
1、既可以是種類之債也可以是特定之債,可以是專屬性的債務也可以是非專屬性的債務,如果被保證的債務是非金錢債務,可以由保證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則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2、自然債務也可以作為保證的對象,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對于未來的債權,也可以進行擔保,當事人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這就是所謂的最高額保證。一般來說,最高額保證只擔保一定期限內所發生的債務,如果當事人疏忽而沒有約定該期限,就會出現不定期的最高額保證,為了避免保證人承擔無休止的債務保證責任,法律必須擬制一個確定的決算期限,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應當以約定期限的終點為決算期,如果沒有約定,則以保證人的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日為決算期。但應當注意,保證人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數額并非指確定期間發生的全部債權總額,而是指決算期時的債權余額。
二、產證上面有抵押字樣還能貸款嗎
房產證是有抵押字樣的,如果房屋的價值大于擔保債務的數額,抵押人可以再次抵押房屋,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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