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的作用是擔保債權的實現,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質押,抵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可以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民法典抵押權的性質都有哪些
抵押權的性質包括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具有優先受償性等。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二、擔保物權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之規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是相對于用益物權而言的一種物權形式,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就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擔保物權應當通過合同設立,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三、保證和擔保有什么區別?
保證就是人?;蛘咝庞脫?。保證和定金一樣,產生的權利性質為債權,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權利性質是擔保物權,屬于物權。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保證根據保證方式不同,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為了保證債權債務合同能夠得到順利履行,一般債權人在出借資金的時候,會要求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擔保是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的。根據我國法學理論,保證屬于擔保的一種表現形式。擔保除了保證之外,還包括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四種形式。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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