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三者不可以成為請求權的主體,無過錯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請求賠償。根據最高院對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中的規定,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并不包含與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所以其不可以作為請求權主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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