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業主共有部分,保障包含公共排水管道在內的共有設備設施的功能和壽命,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如因物業公司未盡到養護維修義務導致業主房屋財物受損,則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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