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1、商品零售;2、自營商品進口;3、采購國內產品出口;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1、商品批發;2、傭金代理(拍賣除外);3、商品進出口;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法律依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第三條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傭金代理:貨物的銷售代理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對于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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