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紀處理的具體形式一般包括:
1、內部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
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除名:是只適用于勞動者無故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而作的行政處理;
4、承擔經濟責任: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勞動合同或企業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中明確約定相應條款的,企業可依此降低員工薪資標準。
一、用人單位的處罰權設定一般從屬于企業規章制度的范疇,因此,用人單位處罰權的設定應當符合企業規章制度的相關要求。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類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必須將規章制度告知員工,證明員工存在違紀行為的事實,且該違紀行為與規章制度的規定相吻合。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前提條件:用人單位通過民主協商程序制定了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且該規章制度要通過公示的方式讓勞動者知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內容由 孫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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