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
外國駐華機構應該設置專用存款賬戶,不得設置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的當事人資格條件。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①企業法人;②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③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④實行財政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⑤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⑥外國駐華機構;
⑦社會團體;
⑧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⑨外地常設機構;
⑩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基本存款賬戶開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并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即可開立該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但不得對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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