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法律依據:《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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