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內改裝不違法
內飾改裝合法范圍:在不影響安全的前提下,改裝內飾是允許的,而且只要內飾改得好,汽車能給人一種煥然一新的感覺。改裝時要注意不能拆卸座椅,隨意減少、增加座位數,畢竟每輛車都有核載人數。
不合法的改裝并不是針對內飾,不合法的改裝部位有:升高底盤、輪胎尺寸、排氣系統的改裝、進氣系統的改裝、發動機的型號、燈光音響總成。
汽車改裝的相關規定:
1、可以對車身顏色(包括內飾)、發動機、燃料種類、車架號碼等進行改裝。但有三種顏色屬于特種車專用顏色,不能使用
紅色為消防專用,黃色為工程搶險專用,上白下藍為國家行政執法專用。而對車身、車架、發動機的變更,要在已經損壞無法修復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夠進行
申請變更時,須同時出具修理廠的證明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2、更換前保險杠經過審批后是可行的,但對升高底盤等提升汽車越野性能的改裝是不允許的。年審中一旦發現違規改裝,必須恢復原狀
3、加寬輪胎,對進氣系統、排氣系統等等進行改裝,這些改裝行為都是不允許的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例行為,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及特征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屬于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于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于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屬于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還應當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屬于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道路運輸許可信息、車輛使用性質信息的,還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屬于需要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的,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改變車身顏色申請變更登記,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復核并核發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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