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委
1、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這里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用人單位的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則由經營地管轄;
2、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經審查該勞動仲裁委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2)經審查該勞動仲裁委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仲裁委,勞動仲裁委仍不受理的,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起訴的,應予受理;
二、開除員工爭議怎么處理
受到開除處分的職工對處分不服,與企業發生爭議,就稱為開除爭議。在判斷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開除爭議時,應主要看企業最終處理結果,而不是看其處理的原因。用人單位開除職工的原因、依據多種多樣,有的因職工違反紀律,有的是因職工破壞了企業規章(包括分房規定、計劃生育規定等),有的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的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也有的是依據企業規章。
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于開除爭議。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只要爭議當事人提出申訴,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就應當受理,而不應以開除的原因、依據不當或受理后很難處理作為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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