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經濟糾紛怎么處理,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個人所借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夫妻財產債務如何分割
夫妻的個人財產債務沒有協議不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債務分割原則是,首先應當由共同財產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家庭債務離婚后怎樣償還?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商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償還。離婚時,對夫妻債務分割,未能達成一致的分割意見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判決分割。對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對于另一方債權人沒有索要欠款的權利。
實際生活中,對于婚內一方借款,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還要看證據。有證據表明婚內的債務,是個人債務的,屬于夫妻個人債務。因此,當夫妻離婚債務糾紛時,首先還是考慮哪些債務是個人債務,哪些債務是共同債務,然后根據法律的規定予以分割即可。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如何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但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有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就無須共同承擔債務??梢酝ㄟ^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由借款人自己償還該筆債務的方式來確認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p>《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p>根據上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兩個特點:第一,必須是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之日止的期間。第二,必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等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符合上述條件的,無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是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債務是指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并由其個人負責歸還的債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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