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合同違約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規定,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一、什么是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意思是土地的所有權不變,所有者將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以合約的形勢出讓給另一方經營管理,合約期限屆滿,受讓方應當將土地的經營管理權歸還所有權者。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市規劃區內除國有土地外,還有集體所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土地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該部分處分權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土地權利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資、合作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必須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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