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一、根據 勞動合同法 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 建立勞動關系 ,一個月 訂立勞動合同 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 未簽訂勞動合同 ,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費 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關系 ,并要求向單位主張: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3,如果為 未簽勞動合同 ,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 證明勞動關系 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于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并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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