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與合伙的主要區別在于:注冊公司是法人,有永久延續性,獨立承擔責任,成員不受其行為束縛;而合伙不是法人,隨合伙人喪亡而解散,合伙人可以以合伙企業名義與外人訂約,向外借債,資產和義務互通。
法律分析
注冊公司與合伙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幾點:
1、注冊公司為法人,有永久延續性。而合伙則不是法人,隨合伙人喪亡而解散。
2、注冊公司與其成員屬不同法律主體,兩者權利義務不同。合伙企業與和各合伙人唇齒相依,資產和義務互通。
3、作為法人,注冊公司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責任;合伙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合伙的財產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4、注冊公司所負責任的債務,只可向該公司追討,其權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執行。合伙企業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債務被債主直接追討。
5、注冊公司的成員或股東,不視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為受束縛。合伙人可隨時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外人訂約,向外借債。
6、注冊公司包括一些并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而合伙則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拓展延伸
合伙企業和注冊公司的優缺點比較
合伙企業和注冊公司都是常見的商業實體形式,它們各自有著一系列的優點和缺點。合伙企業的優點在于合伙人之間共享責任和利益,靈活性較高,成立手續相對簡單。然而,合伙企業也存在著風險共擔、決策難以統一等缺點。相比之下,注冊公司的優點包括法律地位明確、責任有限、持續存在等,這使得注冊公司更具吸引力。然而,注冊公司的成立和管理相對復雜,需要遵守更多法規和規定。因此,在選擇合伙企業或注冊公司時,需要權衡其優缺點,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策。
結語
合伙企業和注冊公司各有優勢。合伙企業具有責任共擔、靈活性高等特點,注冊公司則享有法律地位明確、責任有限等優勢。在選擇時需權衡利弊,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決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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