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書證,同樣應當經過質證的過程才能發揮事實證明的功能。人民法院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根據書證規則進行審查后,確認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一)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上的審查1.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2.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3.公布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實體上的審查1.在有證據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與判斷,首先要確定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認定事實的證據之間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并且對該事實證據作出具體的分析。2.在沒有證據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如因當事人的行為致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推定。3.審查事故認定書的用語是否規范,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恰當。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拒簽嗎
可以不簽,責任認定書不因當事人或對方拒簽就影響生效。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簽字可以嗎?
交通事故發生后,有的當事人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因此拒絕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但是,這樣做對于維護自身的權益是沒有什么實質性幫助的,因為一方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簽字不會對該認定書的效力產生影響。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簽字可以嗎?具體解答請看下面為您介紹。
有的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交警出具的交通責任認定書有異議、不認可,所以就拒絕簽字。這是當事人的個人行為,如果當事人堅持,交警部門也是無法干涉的,但是這樣做不會影響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可能還會損害自身利益。
這是因為,當事人簽字與否,并不代表當事人對認定書的認可,簽字只是交警部門的一種送達方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但它是交警部門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一定責任的公文書證,因此與物證、書證、勘驗筆錄等證據相比,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當事人不簽字,不會影響交通事故責任書的生效。
交警部門通知當事人簽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說明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該起事故的責任鑒定,當事人簽字只是表示當事人知曉了這個鑒定,并非接受了這個鑒定。如果當事人不簽收,交警則會在一周內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郵寄送達、視同簽收或直接寫“拒簽”,這樣反而會使當事人陷入被動局面。所以不管當事人認不認可這份交通事故責任鑒定書,都要先確保拿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
所以,拒簽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當事人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在收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復核,申請復核書上要寫清復核請求及理由和主要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復核只能提出一次,如果復核后還是不服,那就只能在法庭上提起民事訴訟,推翻該事故責任認定書,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庭審過程中當事人若無相反證據推翻該責任認定,一般情況下法院會采信該認定書上的責任認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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