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交通事故逃逸第二天自首怎么處罰
刑法規定的精神并非鼓勵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勵逃逸者積極投案。確切地說就是,在交通肇事后,首先鼓勵肇事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從而獲得認定為自首并在較大程度上從寬處罰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給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機會”。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費了這次“機會”,法律就鼓勵逃逸的肇事人自首,雖然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處罰,但仍可通過自首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機會”。如果肇事人再次錯失良機,仍沒有自動投案,那么,在被查獲歸案后就沒有“自首”這一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那等待肇事人的將是更嚴厲的懲罰。
所以即便肇事人系酒后駕車,在肇事后最有利的選擇仍是及時自首,而并非先逃逸、待酒精濃度下降到無法測出之后再自首,因為酒后駕車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逃逸是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酌定情節對量刑的影響一般小于法定情節,肇事人為了逃避“酒后駕車”的酌定從重情節而造成“逃逸”的法定加重情節,可謂“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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