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過后的處理及民法典規定的擔保期限。擔保期限過后,無論是否超過期限,拒不履行擔保責任都可起訴。擔保人可向法院提出答辯,否定承擔責任的請求。民法典規定,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與債權人,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后六個月。保證期間可設為除斥期間,抵押擔保中時效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二年。
法律分析
一、過了擔保期該怎樣處理
1、過了擔保期限的處理:拒不履行擔保責任,不論是否超過擔保期限,都可以向法院起訴。擔保人如認為已經超過擔保期限,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辯,反駁、否定原告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民法典規定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保證期間可以設定為除斥期間,在約定不明時可以按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擔保中,盡管抵押權存續于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
結語
擔保期限過后的處理方法有兩種情況:一是擔保人拒不履行擔保責任,不論是否超過擔保期限,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二是擔保人認為已超過擔保期限,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滿后的六個月,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在抵押擔保中,抵押權的行使期限一般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的兩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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