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員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所承擔的過錯責任。在肇事車駕駛員與車主同一的情況下,交通肇事屬一般侵權;在肇事車駕駛員與車主分離的情況下,駕駛員所承擔的是未經車輛所有權人同意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駕車非屬車輛所有人的經營行為、職務行為,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即對擅自用車的非職務駕車行為所造成交通事故,應由駕駛員承擔責任。
上述兩種情況駕駛員承擔的均是過錯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重傷,機動車駕駛員無過錯,應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除非駕駛員能夠證明系被害人的故意(如尋求自殺)造成自身傷害的,才獲免責。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四種情況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四種情況如下:
1、全部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無責任: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他方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的時間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的時間按照以下方式來確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做出復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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