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在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退。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適用取保候審須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在取保候審結束時退還,交納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應當一次性交納至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滿足法定的條件,如果不能滿足法定條件的,辦案機關不會決定辦理取保候審,當事人申請適用也不會通過申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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