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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間是多久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1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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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間是多久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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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一、闖紅燈出車禍怎么劃分責任

    一、闖紅燈出車禍責任劃分需在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來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二、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后,應當制作責任認定書,并按規定宣布和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復核程序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程序如下: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

    2、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審查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自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審查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結論;

    4、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責任劃分不公平,或者調查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5、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場公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未到場的,應當以其他法定形式向當事人發送審查結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并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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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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