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樣。
1、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是各地針對“三小”(即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分布廣、規模小、數量多,在方便百姓生活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情況下,加強實施管理備案證。
小經營店經營者提出經營的,需要申領小經營店登記證,此前已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不需要申領小經營店登記證(當事人申請變更的除外)。登記證、備案卡也就是“三小”的“身份證”。
2、食品經營許可證也可稱餐飲服務許可證,是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根據2010年07月28日衛生部印發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br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br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br />衛生許可證 是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及餐飲店的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的衛生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餐飲服務許可證 即中國餐飲行業的經營許可證,是根據2009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國6月1日起正式啟用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取代已沿用了幾十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流通許可證 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發放條件、發放程序以及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確。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堅持先證后照,未取得前置審批文件,不得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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