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原則
1、全面審查的原則
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
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定。
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2、質證原則
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賴以成立的證據經過庭審質證無誤,才能評判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3、不對等原則
控辯雙方在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明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一旦被檢察機關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據,在庭審過程中控方比辯方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不僅具有控訴職責,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取得的證據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須提供支持責任認定成立的證據。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審查流程
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中的書證之一,應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只有同時具備上述3個特征,并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認為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符合案件的事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那么,如何審查判斷交通事故認定書呢?
首先,從程序上審查判斷
(一)對制作主體資格的審查?!兜缆方煌ò踩ā?、《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等均要求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二)對制作時間的審查?!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9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驗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時,如果發現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怠于取證而影響責任認定的情形,則有理由對事故認定書的及時性、準確性產生合理的懷凝。
(三)對制作形式的審查?!兜缆方煌ò踩ā?、《》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內容和形式均作出了規定,那么有必要對當事故認定書中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進行審查。
(四)對送達程序的審查。即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送達手續是否規范,且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并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
其次、從實體上審查判斷
(一)審查事實認定和證據認定。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交管部門的取證是否全面、及時、真實、合法,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章行為。
(二)審查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主要是指審查事故認定書認定的違章行為與所引用的交通法規條款是否相對應,用語是否規范。
(三)審查當事人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然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違章行為與事故認定沒有必然的聯系,有違章行為并非必然要對事故的發生及后果承擔責任。
(四)審查事故認定是否符合認定規則。審查事故認定有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事故認定的規定,尤其是責任認定的依據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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