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亡職工配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有年齡限制。
法律依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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