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車禍受傷治療出院時注意讓醫院對下列情況作出書面陳述:
1.住院期間的護理人數;
2.出院后是否還需要護理;
(以上兩項涉及到以后護理費的計算)。
3.出院后休息時間;
(本項涉及到以后誤工費的計算)。
4.后續醫療費需多少錢,如取內固定物;
(本項涉及到后續治療費的計算)。
5.出院后需加強營養。
(本項涉及到以后營養費的計算)。
另外,根據的實踐,還需要對傷情的診斷證明進行特別注意,因為醫院在出院時寫的疾病診斷及出院記錄特別簡單,往往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在進行司法鑒定時難以評到級別或評到的級別很低。傷者出院時一定要弄懂自己的傷殘情況,知道自己的傷情,看懂X光片,明確自己可能評到的傷殘級別。有些醫院所寫的出院證明與X光片、CT片等不一致,交通事故受害人應多加注意,否則會嚴重影響傷殘級別鑒定。這一點非常重要。
出院時還需要注意的一個重要事項是醫療費發票問題,如果傷者出了醫療費,一定要拿到醫療費發票原件;如不能拿到醫療費發票原件,則傷者一定要就自己所支付的醫療費金額讓醫院或車方出具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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