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時參加養老金認證的,就會暫停發放養老金,認證之后,會從暫停之日起補發養老金。
為了防止騙領養老金的情況發生,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不受損失,國家規定:所有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每年都要進行生存資格認證,即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生存資格認證的人員,其養老金保險待遇將會在次月暫停支付。
按照規定,按月領取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在省內其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區按月領取城鎮職工養老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等,都要按照規定進行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
其中,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周期為每年一次。
二、未按時進行異地、出國、出境居住信息登記備案的。
三、被判刑收監或執行勞動教養的。
四、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以上,其親屬申報失蹤或者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的情況,養老金也會停止發放。
按照規定:出現退休人員下落不明的情況時,如果時間在6個月以內,那么其退休待遇正常發放;如果時間超過6個月,那么從第7個月開始則會暫停發放養老金。如果因下落不明時間較長,法院判定該退休人員已經死亡的話,相關單位則需按規定發放喪葬撫恤待遇。
如果該退休人員重新出現,那么其本人或者家屬則需要攜帶有效證明,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手續辦理完成之后,養老金將在下個月按時發放,并補發之前停發的養老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判定死亡并支付喪葬撫恤費的離退休人員,該項費用將從養老金中扣除。
五、死亡。
六、長期無法聯系的。收監,勞教之類的特殊情況完成之后,養老金還是會恢復發放的。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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