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需要通知家屬,監獄沒有這方面的法定義務。一般都是服刑人員自己用書信或者親情電話之類的方式自己通知的。
如果是正常釋放(刑滿釋放)的話,也不用通知服刑人員本人,服刑人員本人對自己的釋放日期記得都很清楚。一般出獄之前一個月,開始不理發,出獄前三天,不參加勞動。如果是減刑釋放,事先監獄也不清楚,要等到法院裁定下來才知道。
如果服刑人員屬于未成年人,監獄應當通知其家人按時來接人。如果服刑人員屬于老弱病殘的、且無人照顧的,監獄還應當與當地司法部門聯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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