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決書生效后通常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滿后判決書生效,節假日順延。根據監獄法,判決書生效后一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根據刑事訴訟法,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判決書生效看守所會通知家屬嗎
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
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
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后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于待定狀態。
二、判決生效后多久送監獄
根據《監獄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第十六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三、一審案件的刑事判決書的生效時間及法律依據
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就是說,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后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于待定狀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刑事案件判決書生效后,通常情況下,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則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如果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將一直處于待定狀態。根據《監獄法》規定,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在一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偵查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偵查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罰的執行 第二節 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對于罪犯的申訴,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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