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樣的,免予刑事處罰和不起訴的主要區別有:性質不同,免予刑事處罰是針對的對象是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 刑罰 的人;不起訴的對象則包括不構成犯罪、指控犯罪 證據 不足或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依照 刑法 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作出機關不同,免予刑事處罰由法院作出,而不起訴決定則由檢察院作出。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五條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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