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因地制宜地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合理地開發礦業,有計劃地進行能源建設,發展交通運輸業。
第二,發展橫向經濟聯合,把貧困地區開發和發達地區發展結合起來,引進信息、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
第三,組織發達地區和城市的工商企業、科研單位和中等專業學校、高等院校等與貧困地區建立長期聯系,開展對口支援;組織能工巧匠和技術力量幫助貧困地區培訓科技人才。
第四,國家在資金、稅收等方面采取特殊的優惠政策。分別情況減免一定的稅收,資金適當集中,統籌安排,配套使用。
法律依據:《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農村扶貧開發規劃,擬訂年度農村扶貧開發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行業發展規劃涉及農村扶貧開發的,應當與農村扶貧開發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貧困地區資源優勢,發展現代農業、鄉村旅游、家庭手工業等特色產業,培育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等經營主體,發展光伏、電子商務等新型業態,帶動和幫助扶貧對象穩定脫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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