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租住的房屋漏水如果是承租人保管使用不當,由承租人負責維修。如果房屋出租時,出租人承諾維修,則由出租人負責維修。 如果漏水具體原因不明,且雙方還有這么大的爭議,可以委托對工程質量可進行的鑒定機構進行認定。一般由法定機構認定了就可以作為直接的事實客觀依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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