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需同時滿足以下6個條件:
1、畢業兩年內的全日制大專及以上普通高校統招畢業生,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及以上畢業生。
2、在中小微企業或社會組織或社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三個滿足一個即可)
3、簽訂了1年或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4、在該企業/崗位就業期間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
5、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后的3個月內(含第3個月)提出申請。
6、不屬于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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