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民工工傷能否享受保險待遇
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的基本權益,各類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地要將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今年工傷保險擴面的重要工作,明確任務,抓好落實。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今年重點推進建筑、礦山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行業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二、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
農民工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采取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事宜,以保障工傷職工及時享受保險待遇。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及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社保經辦機構支付待遇時,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算工傷職工的有關待遇。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和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條件的,農民工本人或供養親屬可選擇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按相關文件規定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及達不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人員發生變化,應及時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新錄用職工未繳費發生事故傷害的及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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