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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15:06:15
《民法典》規定事實婚姻離婚孩子,應當由雙方協商處理。若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則是屬于事實婚姻,再結婚,則是構成重婚罪?!颈疚年P聯的相關法律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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