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5 07:18:52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1)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但應依法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否則,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2)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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