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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5 06:58:5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和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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