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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3 07:25:26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以上規定,如果你對法院的強制執行有異議,應該立即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加重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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