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3 14:51:52
1.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人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并接到“解救要求”或“舉報”。這是履行解救義務的前提條件。必須具有不進行解救的行為,即行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后,不履行解救職責。所謂不進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誘、拖延解救工作。這是一種不作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負責解救的部門匯報情況;不制定解救方案、計劃;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動等。必須是因為不解救而造成嚴重后果。雖有不解救的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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