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19:48:04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驗收程序如下:1、生產者自我檢查是工程質量驗收的基礎;2、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的驗收。3、程序及組織(程序驗收,組織驗收);4、驗收評定;5、(建設)單位驗收記錄;6、單位檢查評定結果;7、監理(建設)單位驗收結論;8、參加驗收單位簽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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