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13 13:25:37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第八條發生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解決。第九條勞動者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工會也可以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其代表進行協商。第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后,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做出口頭或者書面回應。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視為不愿協商。協商的期限由當事人書面約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達成一致的,視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延長期限。第十一條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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